全文下载 在线预览 在线预览

所得税暂行条例(节录)

浏览量:24下载量: 0
出版日期:
1936-10-22
正文快照:
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有左列所得之一者,依本条例征所得税。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甲、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二千元以上营利之所得。乙、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丙、属于一时营利事业之所得。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薪给报酬之所得。第三类:证券存款所得。凡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之所得。第二条、左列各种所得,免纳所得税。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人所得。二、第二类所得:子、每月平均不及三十元者。丑、军警官佐,士兵及公务员因公伤亡之恤金。
期次:
第44号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日刊

浙江大学档案馆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联系我们: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0571-88273131

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资源上传  |  留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