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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通告(第二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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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7-01-14
正文快照:
查二月十三日为补考开始日期,业经布告在案。茲规定各学程补考,均于二月十三、十四、十五、三日内竣事,无论因事或因病请假者,逾期一律不准补考,其未经补考之学程,概作不及格论。特此通告。二十六年一月十二日。
期次:
第113号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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