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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教育厅国外留学公费生考送及管理章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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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7-05-26
正文快照:
第二十一条公费生所肄业学校,每学期结束后;将该学期之经过及研究之成绩,照陕西省国外留学公自费生呈报学期成绩表式(附表式二)填造二份,连同主任教授签字之成绩证明文件并附译文,呈请管理留学机关证明,分别函转教育部及本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第二十二条公费生留学以四年为限,如需继续研究或实习,须先呈准教育厅,其时间不得要过二年,至实习期间之始,各生应将实习机关有无给费之多寡,取具实习机关证明文件,呈由管理留学机关转请教育厅合办。
期次:
第196号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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