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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教育厅国外留学公费生考送及管理章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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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7-05-27
正文快照:
第二十七条公费生因病或灾害死亡时,得给抚恤国币六百元,其灵柩运回与否,听其家属自便。第二十八条公费生卒业回国时,须于五个月前呈由管理留学机关,转请教育厅发给回国川资。第二十九条公费生回国后两个月内,须向教育厅报到,呈验学位证书及各项著作品转部,并须在本省服务至少三年以上,如毕业后一年以内不报到者,追缴留学期内之一切公费。
期次:
第197号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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