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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费生规则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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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7-06-10
正文快照:
3(一)凡公费生学期平均成绩不在所属院同年级最优三分之一以内者,下学期停止公费。(二)停止公费之学生,如停止期内之学期平均成绩达所属院同年级最优三分之一以内者,下学期可恢复公费生待遇,否则取消其公费生资格。(三)公费生有缺额时得以操行优良家境清寒及前两学期成绩均在八十分以上学生经正式声请审查合格者递补之。
期次:
第209号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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