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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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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2-22
正文快照:
第一条 本规则依校务会议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校务会议,以校长为主席,校长缺席时,由左列各院依次代理之 一、副校长 二、大学秘书长 三、文理学院院长 四、工学院院长 五、农学院院长 第三条 常会,由校长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召集临时会,由校长通告随时通告召集之。
期次:
第1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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