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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停习学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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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2-22
正文快照:
(一)学生于学期中间得到成绩不良之警告,或因其他原因,得于学区结束六星期前,申请停习其现习学程之一部分。(二)学生欲停习某种学程时,应以书面申请其主科学系之主任及院长核准,并由院长转知授课之教员。(三)学生于未经主任及院长核准前,擅自停修某种学程者,仍以旷课论。(四)学生停习之学程,不得超过规定应习学分之半数。(五)学生申请停习学程,时主科学系之主任或院长得令具继续修习已得警告之学程,而令其停止未得警告之学程。
期次:
第1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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