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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工学院院务会议规则(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六次校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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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3-01
正文快照:
第一概 本学院依大学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设院务会议。第二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教务主任、事务主任、训育主任、大学及高中各科主任、图书馆主任、体育主任、文牍主任、会计主任、及副教授、专任教员互选代表三人组织之。副教授教员代表以一学年为任期,于秋季开学后更选之;连选得连任。
期次:
第2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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