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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农学院院务会议规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三次校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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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3-01
正文快照:
第一条 本学院依大学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设院务会议。第二条 院务会议以院长、各学系,学门主任,事务主任,及副教授以上教员为会员。凡未设有教授,副教授各学门之事项,由院长代表提出;但于必要时,得请该学门任教之教员列席说明。第三条 院务会议以院长为主席,以院长秘书兼任常务秘书。第四条 主席缺席时,由主席指定会员一人代理。
期次:
第2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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