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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令知应撤废之人民团体组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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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4-19
正文快照:
教育部奉 行政院训令转奉 国民政府训令,奉 中央执行委员会函:以旧有人民团体之组织法规,多系依军政时期之需要而制定。现在训政开始,旧有制度自难适用,决议交由立法院从事修订。现以工会法,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及监督慈善团体法,妇女文化等团体组织法规,亦经次第颁行。其旧有法规一律改组,或从新组织。
期次:
第8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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