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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团体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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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4-26
正文快照:
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央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凡具有增进学术、教育,或改良风俗、习惯等性质之团体,皆属文化团体。二、文化团体之目的,在增进中国文化,发扬民族精神,以促成社会之进步。三、文化团体不得于三民主义及法律规定之范围以外为政治运动。四、文化团体之活动,不得有妨害社会之公共利益。五、文化团体之名称,须与组织之宗旨相符。
期次:
第9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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