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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农学院农村社会研究会讲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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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5-10
正文快照:
第一条 本会根据本会简章第四条甲项之规定举行讲演会。第二条 本会举行讲演以交换智职及练习讲演为目的。第三条 讲演每周一次暂定于星期二晚七时行之。第四条 讲演场所暂定本院中山厅。第五条 每次开会讲演以两小时为限,但必要时得延长之。第六条 每次讲演终了时,各会员得互相讨论或批评。第七条 讲演暂分左例两种:甲、普通讲演 会员之练习讲演属之 乙、特别讲演 会员对于学术上研究有特殊心得愿行发表者属之。
期次:
第11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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