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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须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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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6-21
正文快照:
宣誓条例转颁到校 本校奉行教育部令发宣誓条例到校,经即分函各学院查照,兹录该项条例如下:---宣誓条例 第一条 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县自乡长或镇长以上,市自坊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职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事;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二个月内补行宣誓。第二条 文官宣誓词如左:---余敬宣誓:余格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营私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意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期次:
第17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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