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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保存法转颁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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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6-28
正文快照:
教育部日前颁发国府公布之古物保存法,令仰打本学知照,茲将原发保存法照录于下:古物保存法 第一条 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前项古物指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定之。第二条 古物除私有者外,应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责成保存处所保存之。第三条 保存于左列处所之古物,应由保存者制成可垂久远之照片,分存教育部,内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原保存处所。
期次:
第18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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