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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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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09-20
正文快照: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院务会议规则第十三条制定之。 第二条 本会有事务院主任、事务副主任、会计主任、文牍主任、图书馆主任、及院务会议推定之职员六人组织之。 第三条 本会开会时以事务主任为主,事如因缺席,以事务副主任代理之。 第四条 主席召集开会时,应将讨论事项同时通知各委员。第五条 本会之权如左:一、院长及院务会议交议事项,二、规划院内各部关于事务上之联络进行事项 三、稽核各部分支用经费事项 四、计划整理全院房屋及场事项,五、讨论各部建议事项,六、计划布置全院院景及督促清洁卫生事项,七、其他凡部属于教务委员会及训育委员会所讨论之事项。
期次:
第23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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