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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校务会议教授副教授代表将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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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0-10-05
正文快照:
照章应于每学年开学后改选 本大学校务会议章程第三条规定[各学院教授副教授代表之名额,依左列之规定:教授副教授人数在五人以下者,代表一名:六人至十人者,代表二名:十一人至二十人者,代表三名:二十人以上,每多十人,增加代表一名,但至多不得过十名]又第四条规定:[各院教授副教授代表,由各院全体教授副教授于每学年开学后一星期内,就各本学院教授副教授中选举之,已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期次:
第25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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