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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则(十九年十二月九日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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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1-01-24
正文快照:
第一条 每学期之试验,分学期试验临时试验两种。学期试验于终了时举行之,临时试验由教员按照学科性质随时于授课时间内酌量举行;但至少须每学期须举行临时试验一次。 第二条 各学科考试分数,以百分为满点,八十分以上为甲等,七十分以上为乙等,六十分以上为丙等,不满六十分为丁等,在丙以上为及格,丁等为不及格。 第三条 实习学科应注重联习及记载,由教员按照其实习之勤惰,技能及记载之优劣,评定其分数。
期次:
第38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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