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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厅函知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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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1-04-11
正文快照:
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已经考试院制定公布,并由教育部令发浙江省教育厅转知本大学,茲将事项条例录载于下: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第一条 凡警察行政人员之高等考试除法规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警察行政人员之考等考试:一、国立或经立案之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政治法律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者。
期次:
第49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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