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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转发高等考试农林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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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1-05-09
正文快照:
高等考试农林行政人员考试条例,现已由考试院制定公布,并经咨由行政院令教育部转发到本大学,兹将录载于左:高等考试农林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第一条 凡农林行政人员之高等考试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左列各款项资格考之一者得应农林行政人员之高等考试 一、国立或经立案之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农林科目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 二、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过专科学修农林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明书 三、有大学或专科学校农林科毕业同等学历经检定考试及格者。
期次:
第52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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