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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厅函告浙省中等以上学校收容各地失学学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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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1-02-27
正文快照:
本大学准浙江省教育厅来函以鑑于近来上海等处,中等以上学校,多以暴日恃强侵逼,肆行破壤,影响所及,未能如期开学。又以迭据失学学生纷纷请求转入浙省相当各校肄业,为救济是项失学学生起见,特订定浙江省中等以上学校收纳各地失学学生暂行办法如左: 浙江省中等以上学校收纳各地失学学生暂行办法 一、凡在国难影响学校停顿各地中等以上学校失学学生请求转学本省中等以上学校肄业者,须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期次:
第81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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