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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施行学分制划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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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2-05-21
正文快照:
本大学奉教育部第六六〇号训令,明定实施学分制划一办法,原文如左:[查大学规程规定学分制与学年制同时并用。各大学实行学分制办法多有不同。茲为划一起见,特规定办法如下:(一)凡采取[绩点]或其他名称者,应一律改称学分。(二)凡须课外自习之课目,以每周上课一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学分。实习及无须课外自习之课目,以二小时为一学分。(三)大学修业年限为四年。在四年修业起见,须习满一百三十二学分。]
期次:
第93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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