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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聘任教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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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2-06-04
正文快照:
二十一年五月十九日修正 五月二十五日校务会议第十七常会通过。一、国立浙江大学各学院教员,由大学校长主聘,授课学院之院长副署。二、各学院教员,由大学致送聘书。三、应聘教员应聘教员应于接到聘书后两星期内,寄送应聘书。教员聘约,自大学接到应聘书时始,即为确定。四、国立浙江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但各学院于必要或便利时,得聘任兼任教员。五、国立浙江大学专任及兼任教员,在聘任期内,对于大学或各学院所委托之任务,均有担任之责任。
期次:
第95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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