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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教员请假代课及补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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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2-06-25
正文快照:
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校务会议第十七次常会通过。第一条 教员请假在一星期内者,除因临时发生事故外,须于请假前一日通知本院教务处或注册部。请假在一星期内者,其缺授之课程于课内补授或另定时间补授,由教员自行酌定;但全学期缺授课程总时数巡所任课程总时数十分之一者,仍须另定时间补授。
期次:
第98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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