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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校务会议议事规则(二十一年八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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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2-09-03
正文快照:
第一条 本规则依校务会议规程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 校务会议以校长为主席,校长缺席时,由左列各员一次代理之:一、大学秘书长 二、文理学院院长 三、农学院院长。第三条 常会由校长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召集,临时会由校长随时通告召集之。第四条 常会应先行编制议程,随开会通告分发,其议案排列之顺序,依校务会议规程第八条审议事项之顺序。
期次:
第101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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