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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及缺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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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2-09-03
正文快照:
一、学生缺课及寄宿生因特别事故,须在外住宿时,均须请假。二、学生缺课应向本院院长请假;因故须在校外住宿者,应向生活指导员请假,均须声明理由填具请假书。三、请假起见在二日以上者,事假须有家属函件证明;病假须有医生证明书。四、学生未经准假缺课者:以旷课论;未经准假在校外住宿者,酌量情形,分别予以儆戒。
期次:
第101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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