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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退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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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2-09-10
正文快照: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成绩不及格,照章应予退学者;(2)逾入学期限,不到校注册,又未请假者;(3)身体欠健全,或得有危险症候,经校医证明,不能求学者;(4)品行不良,违犯校规者;(5)因不得已事故,自动声请退学者。(二)除(4)项外,凡退学者,学校均给予转学证书;但退学后,不得复请入学。
期次:
第102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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