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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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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2-10-15
正文快照:
一、本大学得酌量情形,收容旁听生。二、旁听生不得改为正式生,所修学程不给予学分及其他证明文件。三、旁听生听讲科目至多不得逾三学程。四、旁听生应缴各费,以学程为单位,每一学程每学期学费三元;实验费无缘;讲义费一元。但旁听之学程,如不发讲义或无实验者,实验费及讲义费分别免缴。五、志愿旁听者,应填具旁听请求书,送往志愿旁听之院,经院长核准,并转商有关系之教员许可后,由注册课通知缴费,给予旁听证听讲。
期次:
第107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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