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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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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2-10-15
正文快照:
一、凡学生在一学期内某学科平均成绩在六十分以下,五十分以上者,得准补考。二、凡因不得已事故(如亲丧,疾病等),在准假期内,未参与学期试验者,得请补考。三、准予补考之学科,在次学期开学后一星期内举行补考。四、补考以一次为限,逾期不考,不得重请补考。五、凡未经请假,擅自缺考者,不准补考。
期次:
第107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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