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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校务会议议事规则(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十八次校务会议议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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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2-10-29
正文快照:
第一条 本规则依校务会议规程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校务会议以校长为主席,校长缺席时,由左列各员依次代理之:一、大学秘书长二、文理学院院长三、工学院院长四、农学院院长 第三条 常会由校长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召集之。第四条 常会应先行编造议程,随开会通告分发,其议案排列之顺序,校务会议规程第八条审议事项之顺序,同一事项之议案在两案以上者,其顺序如左:一、校长交议 二、文理学院提议 三、工学院提议四、农学院提议
期次:
第109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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