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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公函 教字第四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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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3-04-22
正文快照:
案奉教育部 省政府先后转颁中学法小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到厅。除分行外,相应抄同各原件,函送查照,并转饬代办工农科高中知照!此致。国立浙江大学。计抄送中学法小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各一份。浙江省教育厅厅长陈布雷。中学法 第一条 中学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继续小学至基础训练,以发展青年身心,培养健全国民,并为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之预备。
期次:
第130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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