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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训令(第五六一八号)——令国立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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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3-06-24
正文快照:
查小学法第十五条有[初级或高级小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有学校给予毕业证书]之规定。本部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公布之学校毕业修业证书规程,自应遵照修正改为学校毕业证书规程。前项学校毕业修业证书规程,应即废止。除公布并分行外,合行抄发学校毕业证书规程一份,令仰遵照。此令。计抄发规程一份。
期次:
第139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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