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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毕业证书规程及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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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3-06-24
正文快照:
第一条 各级学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性格者,由各该校给予毕业证书。在举行中小学毕业会考各地之中小学,其毕业证书,应俟会考及性格发给。第二条 各学校所用毕业证书,应遵照本规程所规定之式样。第三条 各学校毕业证书,应依照左列规定,呈请或函请教育行政机关验印。(一)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验印。(二)中等学校(专科以上学校之附属中学同)毕业证书由所在地之教育厅或行政院直辖市教育行政机关验印。(三)小学毕业证书(中等以上学校之附属小学同)由所在地之行政院直辖市教育行政机关或市县教育行政机关验印。
期次:
第139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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