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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聘任教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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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3-09-09
正文快照:
一、国立浙江大学各学院教员,由大学校长聘任之。应聘教员,应于接到聘书后两星期内,寄还应聘书。教员聘约,自大学接到应聘书时始,即为确定。三、国立浙江大学各学院教员,以专任为原则,但于必要或便利时,得聘任兼任教员。四、国立浙江大学专任及兼任教员,在聘任期内,对于大学或各学院所委託之任务均有担任责任。三、
期次:
第142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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