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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布告(第二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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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3-09-30
正文快照:
本大学学则第九章第四十四条条文,业于第二次行政会议议决修正如下:第四十四条 学生缺课(包括请假及旷课),一学期内共满一百小时者,本学期不给学分。某学程一学期请假时数漫该学程授课之三分之一,或旷课满十分之一者,该学程不给学分。值兹学期伊始,合行布告周知。此布。校长:郭任远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期次:
第145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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