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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训令第九八五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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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3-10-07
正文快照:
令国立浙江大学案查前据广东省教育厅上海市教育局先后呈请解释学生伪造修业或毕业证书在刑法上之惩处,经函准司法院经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复函令知在案。近查各校呈报新生,各机关查询学生毕业资格及学生请发留学证书等案内,时有伪造证书企图蒙混情弊,合行重申前令,除在校学生证书应予开除学籍外,其伪造官厅印信者,无论已否毕业,一经发觉,应即报告或送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移送法院依法究办。
期次:
第146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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