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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报告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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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4-03-03
正文快照:
查本大学学则第三十二条载:[学生全年所修学分,经补考后,尚有五分之二(党义军训体育除外)不及格者,即令退学。]等语:茲修正为[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经补考后,尚有五分之二(党义军训体育除外)不及格者,即令退学。]等语:自本大学期起实行。合行布告通知。此布。校长郭任远。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二月廿七日。
期次:
第162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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