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下载 在线预览 在线预览

浙大试行听证制度

浏览量:22下载量: 0
作者:
婷婷
出版日期:
2007-03-30
正文快照:
本报讯近日,浙江大学发布了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指出,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学校及管理部门在制订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将首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由学校在法律事务办公室设立的听证委员会受理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工作,并形成《听证会纪要》。成法指出,三类事项应当经过听证。一是学校制定的有关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听证”。二是给予教职工开除留用察看及以上,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前,当事人本人要求听证的“不利处分听证”。三是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听证委员会由校领导、管理部门代表、教师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学生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由学校聘任,2年一届。
期次:
第233期
版次:
3
来源:
浙江大学报

本期相关文章

浙江大学档案馆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联系我们: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0571-88273131

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资源上传  |  留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