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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浙江大学聘任教职员规则(二十三年九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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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4-09-15
正文快照:
一、国立浙江大学各院校教员,由大学校长聘任之。二、应聘教员,应于接到聘书后两星期内,寄还应聘书。教员聘约,自大学接到应聘书时始,即为确定。三、国立浙江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但于必要或便利时,得聘任兼任教员。四、国立浙江大学专任及兼任教员,在聘任期内,对于大学或各院校所委托之任务,均有担任之责任。
期次:
第182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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