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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高农训导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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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3-10-30
正文快照:
第一条、本校为试行教训合一制度起见,设训导委员会。第二条、本委员会以左列各员组织之:甲 本校主任;乙 本校各级级任;丙 本校训育员。第三条、本委员会以本校主任为主席;第四条、本校教职员,得由本委员会主席邀请,列席会议。第五条、本委员会之职权如左:甲 关于本校各级教学训育之计划事项;乙 关于协同教员办理学生行为思想之纠正事项;丙 关于学生点名及请假事项;丁 关于其他教学训育事项。第六条、本委员会每约举行常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开临时会;均由主席召集之。
期次:
第186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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