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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革除婚丧寿宴浪费暂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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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4-10-12
正文快照:
第一章、婚嫁生育 第一条、凡遇到婚嫁致送礼物,特任官不得过四元;简任官不得过三元;为荐任官不得过二元;委任官不得过一元。第二条、凡遇婚嫁,得用茶点款客。第三条、生育子女,除戚族外不得接送礼物,并不得设席宴客。第二章、丧祭 第四条、丧葬除戚友执绋者外,不得用无用之仪仗。第五条、送致赙仪,准用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
期次:
第187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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