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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省立高级工业职业学校操行成绩考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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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4-12-22
正文快照:
一、学生操行成绩,由高工主任训育主任及教师随时时考查之。二、学生操行成绩,于每学期中,由训育主任,根据各教师所评之成绩,计算其应列之等第;并将其所加之评语,提出于训育会议议决之。三、操行成绩之等第,依下列标准定之:91至100分作甲上 86至90分作甲等 80至85分作甲下 77至79分作乙上 73至76分作乙等 70至72分作乙下 67至69分作丙上 63至66分作丙等 60至62分作丙下 不满60分作丁等
期次:
第196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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