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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令训公务员薪俸搭发赈灾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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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36-01-18
正文快照:
教育部训令,以奉行政院训令并准财政部公函,略称凡中央地方及国营事业机关与教育文化机关各公务人员,以及聘任人员,实得薪俸(所得捐不除)在百元以下者,不搭二十四年水灾工赈公债。自一百零一元起,每满一百元搭十元公债一张,搭放时间,自二十五年一月份起,以两个月为限。其由财政部直发经费者,由各该机关开单送财政部,照填支付书,交由该机关,连同经费领款书,迳送南京中央银行换取债券分发各人员。
期次:
第235期
来源:
国立浙江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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